健康热线 021-52715221

坐诊时间 08:00-20:00

医院地址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 区乌兰布和路与曙光街交会 处(可乘坐7路车、2路车到 巴彦淖尔市医院下车)

关于印发《巴彦淖尔市医院工作人员不良 服务行为处罚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作者:管理员 访问量:2747   发布时间:2017-12-07

关于印发《巴彦淖尔市医院工作人员不良

服务行为处罚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各科室:

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,规范服务行为,增强岗位责任意识和主动服务意识,树立医务人员良好形象,结合医院实际,特制定《巴彦淖尔市医院工作人员不良服务行为处罚办法(试行)》,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。

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将不定期组织督查,按照《巴彦淖尔市医院工作人员不良服务行为处罚办法(试行)》,严肃查处工作中出现的不良服务行为。 

附件:巴彦淖尔市医院工作人员不良服务行为处罚办法(试行) 

 


 

中共巴彦淖尔市医院委员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7年6月16日

 

 

 

中共巴彦淖尔市医院委员会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7616 

附件:

巴彦淖尔市医院工作人员不良服务行为

处罚办法(试行)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,改进工作作风,规范服务行为,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。根据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》、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》及《医院职工上岗纪律》等相关制度、规则要求,结合医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全院干部职工要有积极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工作态度,立足岗位,主动服务,履行好职责,切实践行“以患者为中心”的服务宗旨。
    第三条  工作人员着装整洁、得体,符合职业要求,对待患者语言文明、礼貌,态度温和、诚恳,耐心待人。

第四条  本办法是针对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,有过错或不良服务行为所进行的处罚。

第二章  处罚范围及标准

第五条  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下列不良服务行为,一经发现,处予当事人500元罚款;凡被患者(家属)投诉的,加倍处罚:

(一)对待患者出现生、冷、硬、顶、推、拖等不良服务态度问题,或与患者(家属)争吵;

(二)在岗期间,利用电话、电脑等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

情(如:上网购物、闲聊、玩游戏等),特别是在给患者做检查、诊疗时,与同事(其他人员)闲聊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;

(三)不坚守岗位,擅自离岗、脱岗、空岗;

(四)工作时间内,嬉戏打闹、带小孩、吃东西、带酒上岗、桌子上摆放食物等;

(五)佩戴夸张饰物、奇装异服,男同志留长发、蓄胡须,女同志浓妆艳抹等。

第六条  以上不良服务行为凡被上级部门或行风监督员发现的,加倍处罚。

第七条  以上不良服务行为,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,对所属主要负责人同时进行300元的处罚,具体如下:

(一)属副主任及一般工作人员(不含护理人员)违反的,处罚所属科室主任(主持工作的副主任);

(二)属护士违反的,处罚所属的护士长;

(三)属护士长违反的,处罚所属的科护士长;

(四)属科护士长违反的,处罚所属的护理部主任、副主任;

(五)属科主任(主持工作的副主任)违反的,处罚所属分管院领导。

第八条  以上不良服务行为在3个月内重复发生的,加倍处罚;屡犯的、情节严重的,当事人属正式职工停薪待岗,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。

第九条  以上不良服务行为除予以经济处罚外,同时在全院点名通报。

第三章  附则

第十条 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凡之前印发制度、规定、文件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第十一条  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。